::: 2021.08.05 周逸濱 / 新創的無形資產—談專利保護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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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周逸濱 / 新創的無形資產—談專利保護title

一般涉及新創事業可能取得的智慧財產權(IPR),比較常見的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大致上可依是否須登記初步歸納為兩類:申請登記後始取得權利的商標權及專利權,與不須登記即可取得權利的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這些無形的智慧財產常與新創事業的核心價值、商業模式有關,如技術本位、高度創新的事業,可能重心就會以專利權、營業秘密為主;以內容、授權為主的文創產業可能就會以著作權、商標權為發展核心。本文以下將以專利權為主,簡介新創事業之專利保護。

專利的概念與類型
在我國現行專利法下,專利分成三類: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皆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後始能取得專利權保護。首先,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可以是針對物品或是方法的發明。其次,新型則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不包含方法。最後,設計則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也包含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

專利原則須具備幾個法定要件才有可能取得專利權,首先是產業利用性,也就是可以供產業上利用。再者是新穎性,也就是必須為申請專利前尚未公開於刊物或公開實施,也並非為公眾所知悉。最後則是具有進步性,也就是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依申請前之其他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才具有進步性。由於專利權之取得必須公開專利內容,前述的要件可以鼓勵更多產業應用及創新,創造更多專利以帶動產業正向發展。

關於專利權之取得實益
前面提到的專利在申請後可以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以發明專利為例,取得專利權後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且除了專利權人自己可以實施外,也可以透過不同的授權模式(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授權他人實施專利內容,或是將專利權讓予他人。透過專利權的取得,可以確保新創事業的技術及研發成果避免他人隨意仿效,透過多樣的專利佈局鞏固市場優勢、提高競爭者的門檻,同時作為本身防禦他人主張侵權時,轉守為攻的籌碼。此外亦可透過專利授權取得權利金或其他營業上所必要之交互授權。

申請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必須由智慧財產局進行實體審查是否符合前述專利要件,包含前案檢索等,作業時間較長;申請新型專利則是形式審查申請文件為原則,作業時間較短。不過雖然取得新型專利權時間通常較快,但因為沒有實質審查前述專利要件,所以實務上遇到有第三人侵害新型專利權時,要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請求實質審查後,視實質審查結果是否初步符合專利要件再去警告侵權人。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
新創事業的專利內容有可能是從發起人或是內部研發人員而來。首先,若專利法及契約沒有明定時,專利申請權人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因此新創事業必須留意,如果希望以事業本身作為未來的專利權人時,要事先與發起人透過合約約定清楚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之歸屬,以免將來爭議。

如果專利內容是基於內部研發人員(即員工)而來時,專利法則從是否為履行職務區分為以下情形:
(一)員工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員工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結語
專利必須向欲取得權利之各該國家或區域分別申請始能取得專利權,雖規費不低卻能讓事業取得產業競爭優勢及提升自我防禦機制。建議新創事業可參考自身業務屬性、商業模式、發展策略、風險管理等因素,一併將智慧財產的取得、保護、維護、運用納入評估、考量,找出最適切的智慧財產管理方向。

 

【作者介紹 周逸濱】
(經歷)
現任威律法律事務所所長/主持律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公法組
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臺灣仲裁協會仲裁人
臺灣能源法學會理事
臺灣創新法律學會理事
臺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創業服務辦公室顧問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臺灣創業合作發展計畫(新創圓夢網)創業顧問

(專長)
一般領域:
一般民、刑事、家事訴訟及談判協商、企業法律諮詢、契約審議。

特色領域:
新創股權規劃、新創產業輔導、文創產業經紀及授權、電子商務、企業風險管理、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營建工程、公共工程、政府採購、不動產糾紛、都市更新、智慧財產(著作權、商標、專利)、網路犯罪及網路侵權、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稅務救濟、能源科技、醫事行政法、洗錢防制、教育訓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