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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A02

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係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又依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即有行為能力之人,另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

A03

設立工作室,若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得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者,均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

A04

1.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營業人有新設立、因合併而另設立、因受讓而設立、因變更組織而設立及設立分支機構等情形,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目的在設籍課稅,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並不等於同時已辦妥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2.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商業登記前請勿開業,若屬公司組織亦不得未經設立登記擅自營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A05

依據貿易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行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故欲從事進出口貿易者,於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再洽經濟部國貿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www.trade.gov.tw/

A06

「工商憑證」為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公司商號身分電子憑證,這張身分電子憑證IC卡將作為在網路上與政府溝通的身分認證,並透過網路可辨識使用者身分、防止身分遭冒用,身分傳輸資料私密性及避免事後否認事實。

A07

1.先進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 填寫申請書資料,上傳憑證申請資料,列印申請書並蓋用印鑑(1式2份,應蓋用與公司商號及負責人登記相符之印鑑章)。
2.申請過程中填寫完發票資料後,系統將會提供一組虛擬的臺灣銀行信義分行轉帳交易帳號,請至webATM、實體ATM或銀行臨櫃繳費。
3.完成繳費後,至「申請進度查詢」中查詢狀態,需為「繳費完成,已有申請資料,待送件至申辦機關審驗。」後郵寄或臨櫃遞交申請書,若於繳費完成2工作天後未出現前述狀態,請聯絡客服人員處理(電話:412-1166)。
4.將申請書郵寄或親臨公司行號所屬登記機關送件。
5.核准後由憑證管理中心簽發憑證並印製IC卡郵寄(以公司商號登記所在地的地址寄送),收到後進行憑證IC卡開卡。

A08

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之情事。
※資料來源:臺北市商業處、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A09

所謂網路商店係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行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係行銷通路手段。如原已以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A10

為提供消費者安全的產品,經濟部全面施行「商品檢驗法」,請確認您的產品是否屬「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及是否具有檢驗合格標識。
應受檢驗的商品類目包括嬰幼兒用品、玩具、家電、視聽音響、資訊產品、照明燈具、消防器材、建築裝璜、配電器材、瓦斯及高壓器具、個人防護用具、電動手工具等數大類,詳細商品類目以標準檢驗局網站公佈為準,可上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檢索網查詢(網址:http://www.bsmi.gov.tw/wSite/mp?mp=82),或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0800-00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