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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辦理公司登記,資本額始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依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額新臺幣 25 萬元 (含) 以上者須提出存款 (資本) 證明;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25萬元者,無須提供資本證明文件。

A02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已廢除最低資本額之限制(總統98年4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6771號令暨經濟部98年4月30日經商字第09800569310號函公布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條文),惟仍應依公司法第7條暨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2條規定,編製資本額變動表並依案件性質備具相關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A03

櫃買中心輔導期間提供新創公司之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並輔導其建置簡易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並落實公司治理。上述之輔導期間原則上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若經本中心認為有需要等合理原因者,得延長。

A04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可在職業工會投保。公司僱用人數未滿5人,雖不必強制成立勞保單位,但建議創業者還是要成立投保單位來為自己和員工加保。

A05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流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以下文件: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清晰的商標圖樣、規費、如委任商標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章)。

A06

請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聯絡電話:(02)81769009。

A07

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聯絡電話(02)85902567分機22。

A08

依據衛生福利部制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29條規定,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觀光旅館之餐廳、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外燴飲食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等,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至於持證比例則各異,如觀光旅館之餐廳80%,自助餐飲業50%,目前小吃店未強制須具備丙級廚師證照。但餐飲業除美食之外,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場所安全也是消費者及衛生管理機關所重視的,建議有意開設便當店或小吃店之創業者,最好還是能考取執照,以便因應衛生單位檢查;另外執照掛在店內,也可讓消費者感到安心。

A09

一般餐飲業者,只要是銷售合法酒品即無觸犯法規。另營業項目登記,除登記一般餐飲等相關品項外,尚需加入菸酒零售業之品項。

A10

在販售食品前,必須有衛生標準認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請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公告認可之實驗室名單,向其洽商檢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