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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臺北市所提供之育成空間為臺北創新實驗室,目前可供使用該單位服務的團隊進駐及做商業登記,費用請參照該單位網站之公告http://www.taipei-cospace.taipei/

A02

相關法規共計有「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等,前述法規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外國專業人員業務」專區查詢。

A03

如欲在臺北市設立民宿,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連結]),即可看到臺北市民宿設立登記相關書表。

A04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即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全部面積6分之1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6分之1者,以6分之1為準,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A05

關於手工肥皂販賣

1.手工皂若用以清潔人體外部,係屬化粧品管理,須請參考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細則。

2.如用於洗碗即視同食品用洗潔劑。食品用洗潔劑應包含有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另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法規部分請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

3.另外,對於一般商品屬性之產品,其產品外包裝適用商品標示法規範,安全性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A06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名稱、營業項目、所在地均屬登記事項,自然都必須事先確定。不過公司所在地係公司法律關係的準據點,不一定要與實際營業場所一致,只是營業場所之設置仍應依其營業項目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A07

目前現行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已同步連線國稅局,國稅局應無需至共同工作空間向新創團隊查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電話02-2311371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