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Q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常見問答

Q01

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與補助之應備文件有那些?

A01

1. 獎勵補貼:
(1)申請書。
(2)獎勵補貼計畫書5份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新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份;外國公司應付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影本5份。
(4)購買置設備或技術之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中小企業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需提供)
(5)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制之財務報表代之。
(6)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5份,新設立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7)最近一個月開立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5份。(含國稅及地方稅5份,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
(8)申請獎勵項目之證明文件。
2. 研發補助:
(1)申請書。
(2)研發計劃書5份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影本5本。
(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表之。
(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5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最近一個月開立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5份(含國稅及地方稅各5份,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
(7)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份。(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收據,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任職證明或薪資領取證明或扣繳憑單等證明文件。)
3. 品牌補助:
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符合申請品牌建立費用之補助者應備妥以下文件: 申請書、品牌建立計畫書、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5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無欠稅證明文件、雇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4. 育成補助:
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符合申請創新育成費用之補助者應備妥以下文件: 申請書、創新育成計畫書、公司商業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核准設立登記、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公司或商業無欠稅證明。(含國稅及地方稅,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學校或財(社)團法人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查詢日期應為申請日前半年以內)。
創新育成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5. 創業補助:
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符合申請創業費用之補助者應備妥以下文件: 申請書、創業計畫書、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最近一年之「營業稅申報書」、無欠稅證明文件(含國稅及地方稅,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雇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Q02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之目的為何?

A02

為鼓勵臺北市廠商積極參與國際展售活動,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自102年起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

Q03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所稱之國際展覽為何?

A03

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展覽。

Q04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之受理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A04

1.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1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總經費預算表。
2.公司或商業參與國際展覽者,免附前項第2點之組團參展廠商名冊;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3.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Q05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受補助單位若發生推動計畫成效不佳,該如何處理?

A05

受補助單位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及本市參展廠商家數)低於原規劃內容85%-60%(含),依落差比例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低於60%者,則不予補助。
計算方式如下:
A=實際參展總數攤位數/原規劃參展總攤位數
B=實際參展總經費/原規劃參展總經費
C=實際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原規劃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1.工商團體:
(A+B+C)/3 >= 0.85,不扣款
0.6 =< (A+B+C)/3 < 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1-(A+B+C)/3)
(A+B+C)/3 < 0.6,不予撥款
2.公司或商業:
(A+B)/2 >= 0.85,不扣款
0.6 =< (A+B)/2 < 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1-(A+B)/2)
(A+B)/2 < 0.6,不予撥款

Q06

請問在自己家裡做手工食品,是否一定要有商業登記才可以在市面或網路販售?

A06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即獨資、合夥事業若非前述得免辦理登記者,於開業前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申辦商業登記,若未合法登記即行營業,主管機關可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予以處分。

Q07

臺北市對文創工作者及藝文活動有補助措施嗎?可以申請藝文補助的類別有哪些?

A07

1.為了輔導與協助各類文化人才或團體,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有多項輔導計畫及補助項目,藉由補助經費獎勵藝文專業人士和團體發展實質所需,提供藝術創作、展演及文化活動在經費上的獎勵與挹注。
2.本局藝文補助每年受理2期,申請類別共分成14類: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每期每類同一申請者至多補助2案。

Q08

藝文補助申請資格為何?有何限制?

A08

1.藝文補助之申請資格: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臺北市之全國性組織。
(3)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4)上述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2.補助申請之限制:
(1)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2)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3)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4)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兩件。
(5)申請案如獲本府文化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Q09

如何申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的藝文補助?

A09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連結])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Q10

申請「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之創新研發費用補助有產業別限制嗎?最高補助金額有多少?

A10

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本自治條例無產業別限制,投資人從事技術開發或創新服務研發計畫所需費用均可提出申請,補助金額每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限,總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新臺幣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