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Q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常見問答

Q01

登記所在地有何限制?

A01

1. 所在地應以有編訂門牌號碼為主,且以戶政機關編訂門牌號碼登記勿擅自加註。所在地之門牌號碼無須連續,惟應相互毗鄰,且不涉及跨越巷弄。
2.公司行號所在地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原則上以一處為限,至於另於不同地點營業,如屬分支機構性質應依商業登記法及公司法規定辦理登記,如非屬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則無須辦理登記。
另實際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等相關法規規定。

Q02

攤販是否必須辦理商業登記?

A02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Q03

想申請登錄創櫃板,要準備哪些資料?

A03

根據新一年度調整之制度,欲申請台北市政府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須請填妥新版申請表並提供營運計劃書,如有獲獎紀錄或申請過台北市貸款、補助者,須請一併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Q04

如何申辦公司/商業登記?登記費用為多少呢?是否有網路申請?

A04

經濟部於2011年推出開辦企業─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http://onestop.nat.gov.tw/oss/web/Show/workFlow.do,創業民眾可於網站申辦公司/商業登記等,工商登記作業流程及收費表亦可於該網站查詢。

Q05

已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配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何還需要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A05

1.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營業人有新設立、因合併而另設立、因受讓而設立、因變更組織而設立及設立分支機構等情形,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目的在設籍課稅,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並不等於同時已辦妥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2.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商業登記前請勿開業,若屬公司組織亦不得未經設立登記擅自營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Q06

請問臺北市政府有沒有提供免費會計師及法律諮詢服務?

A06

除了創業服務辦公室提供之創業門診諮詢服務外,臺北市政府也提供即時免費會計師及法律諮詢服務,聯絡方式如下:
會計師服務中心(北區1樓)商管處6號櫃台(星期一至星期五)
(02)2759-6019
上午9:30-11:30 下午1:50-3:50

法律服務中心(東區1樓)秘書處(星期一至星期五)
(02)2725-6168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Q07

請問身心障礙者創業是否有專案的補助或輔導?

A07

有的,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提供身心障礙者如創業補助、創業輔導加值計畫,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樓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3、5504

Q08

請問申請創業家簽證之後,我的配偶或是子女是否可一起來臺?

A08

申請人通過創業家簽證申請並取得居留證後,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得依法申請依親居留。

Q09

如果申請登錄創櫃板,且成功納入櫃買中心輔導,其輔導期間是多久?

A09

櫃買中心輔導期間提供新創公司之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並輔導其建置簡易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並落實公司治理。上述之輔導期間原則上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若經本中心認為有需要等合理原因者,得延長。

Q10

欲從事進出口貿易,只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嗎?

A10

依據貿易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行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故欲從事進出口貿易者,於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再洽經濟部國貿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www.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