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3.10

文化部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之開發、產製及流通,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增訂第 27 條之 1、第 27 條之 2 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且投資期間達 2 年(個人投資人為 3 年)以上者,得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鑒於投資抵減租稅申請流程包含投資計畫審查及完成證明兩階段,為協助文化創意業者及投資者了解文創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申請作程,文化部特別規劃辦理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申請說明會,介紹投資計畫結案報告、申辦文件、作業流程與常見問題說明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