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7.15 修正「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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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修正「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title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資格:

 

  1. 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2. 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3. 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辦或產業局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

本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十九點第一項各款情事及未曾獲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並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資格:

 

  1. 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2. 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3. 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辦或產業局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

本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十九點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並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限。

考量資源有限及為鼓勵首次獲貸者,後續資金需求以再次申請本貸款為優先,區隔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及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申請對象,俾利資源有效運用且協助本市青年創業,爰修正再次申請之規定。
四、本貸款每次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曾參加經產業局認可之獲獎獎項申請人,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三百萬元;惟再次申請,前述獎項應為首次獲貸後所獲者。 四、本貸款每次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曾參加經產業局認可之獲獎獎項申請人,其貸放額度每次得提高至三百萬元。 再次申請者,申貸額度如欲申請至三百萬元,其相關獲得獎項,應為第一次申貸核准後之獲獎獎項,始得申請,為使再次申請資格更周延,爰修正相關規定。
十、貸款人得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貸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者,免送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十、貸款人得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貸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者,免送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配合信保基金調整保證手續費率,酌作文字修正。
十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1. 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2. 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3. 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4. 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5. 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本府得不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於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時辦理查核。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十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1. 停業歇業。
  2. 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3. 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4. 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5. 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調整期限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本府得不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時辦理查核。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依公司、商業營業樣態酌修停止補貼規定之情形,且為降低貸款人還款壓力,爰將規定修正為限於與金融機構協議延長之情形者停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