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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1.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營業人有新設立、因合併而另設立、因受讓而設立、因變更組織而設立及設立分支機構等情形,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目的在設籍課稅,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並不等於同時已辦妥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2.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商業登記前請勿開業,若屬公司組織亦不得未經設立登記擅自營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A02

依據貿易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行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故欲從事進出口貿易者,於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再洽經濟部國貿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www.trade.gov.tw/

A03

辦理公司登記,資本額始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依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額新臺幣 25 萬元 (含) 以上者須提出存款 (資本) 證明;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25萬元者,無須提供資本證明文件。

A04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已廢除最低資本額之限制(總統98年4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6771號令暨經濟部98年4月30日經商字第09800569310號函公布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條文),惟仍應依公司法第7條暨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2條規定,編製資本額變動表並依案件性質備具相關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A05

主要有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2種,營業稅為營業人代國稅局向消費者收取的稅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則為每年5月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報繳納的稅金。

A06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全年收入總額-各項成本及費用)×稅率。係以年度總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為課稅基準,所以若是虧損當然不須繳稅,不過仍須辦理結算申報。營業稅部份,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計算其銷項稅額(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就是向消費者收取的稅金,可以與自己進貨時付出的營業稅金相抵減,視抵減結果決定是否還要再繳納。

A07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也就是說,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時,除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外,國稅局都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至於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下:
•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 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 攤販。
•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A08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可在職業工會投保。公司僱用人數未滿5人,雖不必強制成立勞保單位,但建議創業者還是要成立投保單位來為自己和員工加保。

A09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流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以下文件: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清晰的商標圖樣、規費、如委任商標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章)。

A10

請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聯絡電話:(02)8176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