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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可以。貸款人如申貸後如營運良好、資金充裕,得視個別情況提前還款,以減輕債務負擔。如有送保並可就提前清償之貸款金額,請承貸金融機構代為申請退還信用保證手續費。

A02

如發生上述之情事時,建議應主動通知承貸金融機構,以利進行後續協助處理償還方式。

A03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以及申請範例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臺北市融資貸款申辦網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另產業發展局提供免費協助計畫書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6616、1229或6626。

A04

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向銀行辦理對保時,須依核准攤還本金期數提供相同張數之借戶、經營事業或保證人之償還票據(如核准60期請準備60張支票),如有開立支票問題,台北富邦銀行設有專責人員可協助處理。

A06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辦理貸款對保,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A07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不得用來償還向其他金融機構所借的貸款。

A08

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A09

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產業局將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其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或歇業。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四)第一類申請案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

申請人如於前項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發生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雖停止利息補貼,但前項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

A10

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6點所公告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規定,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煤礦採取業或特殊娛樂業之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不可申請本貸款,故經營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除經營上開行業者外,皆可提出申請本貸款。惟部分行業因故無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者,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安親班或托兒所、建築師事務所等,則無法申請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