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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1.為了輔導與協助各類文化人才或團體,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有多項輔導計畫及補助項目,藉由補助經費獎勵藝文專業人士和團體發展實質所需,提供藝術創作、展演及文化活動在經費上的獎勵與挹注。
2.本局藝文補助每年受理2期,申請類別共分成14類: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每期每類同一申請者至多補助2案。

A02

1.藝文補助之申請資格: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臺北市之全國性組織。
(3)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4)上述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2.補助申請之限制:
(1)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2)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3)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4)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兩件。
(5)申請案如獲本府文化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A03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連結])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A04

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本自治條例無產業別限制,投資人從事技術開發或創新服務研發計畫所需費用均可提出申請,補助金額每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限,總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新臺幣500萬元。

A05

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補貼,不限業別,只要設立於臺北市之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投資在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以上,或投資案具有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者,均可提出申請,無資本額多寡的門檻限制。

A06

委託外界機構(單位)執行專案研究或設計、布建通路、市場調查、行銷宣傳相關公關活動委外執行或法律、會計等專業諮詢服務等等所需費用。且委託對象不得為個人。

A07

外國在台設立分公司且位於臺北市,就可以申請研發補助、品牌補助、創新育成補助與獎勵補貼。

A08

創業補助、研發補助、品牌補助與創新育成補助皆為通過之後撥款補助總額的50%,剩餘的50%須待計畫結束後持發票或支出憑證核銷後領取。獎勵補貼則是申請人持支出憑證於每年9、10月請款。

A10

請上獎勵補助計畫網站(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page-download-en.aspx),即可找到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