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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外國在台設立分公司且位於臺北市,就可以申請研發補助、品牌補助、創新育成補助與獎勵補貼。

A02

創業補助、研發補助、品牌補助與創新育成補助皆為通過之後撥款補助總額的50%,剩餘的50%須待計畫結束後持發票或支出憑證核銷後領取。獎勵補貼則是申請人持支出憑證於每年9、10月請款。

A04

請上獎勵補助計畫網站(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page-download-en.aspx),即可找到相關資訊。

A05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有提供一對一專業諮詢服務,協助您進行獎勵補助計畫的申請,每次會議時間約60-90分鐘。請至: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於首頁點選「專業諮詢申請」,即有專員與您聯絡。

A06

臺北市產業獎勵補助計畫申請資格上無資本額的限制,但建議在營運計畫書的撰寫上可描述公司營運時資金周轉的方案及規劃以利審查委員評估公司營運狀況。

A07

本自治條例可提供融資利息、勞工訓練費用、勞工薪資及房屋稅、地價稅、承租私有房地之租金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租金優惠,且為帶動臺北市產業創新研發、產業升級,亦提供創新研發費用、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及創業補助。

A08

1.本自治條例適用所在地登記於臺北市之公司、商業或外國公司,依法立案之學校或主事務所登記於臺北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無行業別之限制;設立登記於其他縣市之中小企業或公司無法申請適用本自治條例。
2.用個人名義無法向本自治條例申請相關獎勵與補助。
3.國外投資者只要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取得經濟部投資許可後,在臺北市設立登記公司、獨資或合夥之事業,均可以提出申請。

A09

投資人可依企業規模大小及投資計畫屬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適用:
1.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每次增資擴充於下列事項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1)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投資案經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
2.公司新投資創立或每次增資擴充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且投資經營下列產業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休閒觀光產業、生物科技產業、資訊服務產業、電信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醫療照顧產業、運動休閒產業、會議展覽產業、再生能源產業、其他經市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A10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連結])下載電子檔案使用。